台包養app鄭睿:論英國海上保險合同告訴任務之演進與立法啟發

一、題目之提出

早在18世紀,古代海上保險法的奠定人英國曼斯菲爾德年夜法官就以為,判定海優勢險能否能夠產生的相干預算尺度,被保險人比保險人加倍明白[2]。也就是說,在風險產生概率這個題目上,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合錯誤稱,而被保險人甚至能夠會應用這種信息不合錯誤稱往訛詐保險人,以說謊取不該該獲得的保險賠還償付。所以,為改正信息不合錯誤稱景象,使保險人可以或許對的地預算保費額度,削減和避免被保險人訛詐行動的產生,法令為被保險人施加了一個任務,即被保險人在海上保險合同成立前,應該把與海優勢險有關的能夠會招致保險人以分歧方法預算風險產生概率的主要情形都告訴保險人。以上所述,便是法令在海上保險合同中為被保險人設定合同成立前告訴任務的合法性基本。{1}65

顛末一個半世紀的判例法的完美,海上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告訴任務在《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The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中得以法典化。該法第18條第1款明白:“除本條還有規則外,在簽署合同之前,被保險人必需向保險人告訴其所了解的一切主要情形。被保險人視為了解在凡是營業經過歷程中所應了解的每一情形,假如被保險人未實行該項告訴任務,保險人即可宣布合同有效。”《中華國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第222條對被保險人告訴任務的實行題目也做出了相似規范。

現在,間隔《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失效實用曾經曩昔了100多年。第18條在保險實務和司法實行中,都呈現大批題目。分歧時宜曾經成為了描述這一法令規范較為貼切的詞語。2015年2月12日,英國議會經由過程了《2015年英國保險法》(The In-surance Act 包養 2015),該法將實用于包含海上保險合同在內的一切貿易保險合同。此中,第2條至第8條中對海上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告訴任務停止了新的界定,將該任務定名為被保險人公道陳說任務(the du-ty to make a fair presentation)。該法在2016年8月正式失效后,《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18條至第20條及相干的通俗律例則都將被廢止[3]。

由于汗青和實際的緣由,英國海上保險市場一向處于全球主導位置[4],英國海上保險成文法和判例法對包含中國在內的其他航運國度海上保險立法和司法實行都供給了極端主要的參考。斟酌到海上保險法高度的國際同一化水平,{2}對英國最新立法停止研討,對其立法經歷做出總結,對其立法內在的事務停止剖析,在此基本上提出批評性評價,對《海商法》第十二章修正之研討可以供給比擬法意義上的啟發。

依上述思緒,筆者將試圖經由過程對《2015年英國保險法》的立法材料(如立法聽證會書面記載、立法闡明等)和法令條則自己的具體剖析,對該法中觸及告訴任務的規范做一個軌制上的梳理和評論,并在以下部門完成三個題目的會商:第一,為什么英國要對其現行的海上保險合同告訴任務停止修正?第二,《2015年英國保險法》對告訴任務做出了如何的新規則,這些規則的寄義是什么,規則的實用能夠存在哪些題目?第三,《2015年英國保險法》的新規定,有什么立法理念或價值不雅值得進修和鑒戒?

二、《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告訴任務修正之佈景

(一)《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告訴任務的現行規則

依據《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18條至第20條以及說明這些條則的主要判例法[5],被保險人告訴任務法令規定的重要方面可被總結如下。{3}26

第一,在訂立合同前,對于保險人提出的任何題目,被保險人都應當照實作答。

第二,被保險人同時也需求將會影響謹嚴的保險人評價風險的主要情形自動告訴保險人。

第三,只需相干情形會被保險人在決議能否承保或以何種條目承保時歸入考量范圍,那么該情形就是主要情形。

第四,被保險人沒有實行主要情形或許對保險人提出的題目作出了虛偽陳說,必需組成現實涉案保險人簽署保險合同的誘因。

第五,保險人可以或許擁有的獨一法令接濟是解除保險合同,解除效率溯及既往。

第六,被保險人需求告訴的現實包含被保險人在凡是營業中應該了解的現實。

第七,在四種情形下,被保險人將無需實行告訴任務:其一,相干情形是會削減風險的情形;其二,相干情形是保險人了解或應該了解的情形;其三,保險人廢棄了請求被保險人實行告訴任務的權力;第四,相干情形將由合同中的包管條目調劑。

(二)《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告訴任務的修正過程概述

早在1980年,英格蘭擔任法令修正研討任務的法令委員會(the Law Commission)就曾經發布了一篇題為《保險法:未告訴和違背包管》( InsuranceLaw : Non-disclosure and Breach of Warranty)的研討陳述。該陳述的結論提出:“關于包養 未告訴和違背包管的現行立法毫無疑問亟待改造,這一過程曾經被耽誤太久了。”可是,由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對于陳述內在的事務和結論存在宏大的看法不合,該陳述終極并未能取得當局和立法機關的喜愛。{4}

不外,這份陳述卻遭到了法學家和法官們的連續追蹤關心。2001年3月5日,英國最著名的保險法學家之一,上訴法院的郎默年夜法官(Lord Justice Long-more)在一場學術講座中明白對當局未能對法令委員會1980年的研討陳述實時停止回應提出了嚴格批駁,并號令法令委員開端新一輪的法令修正研討。{5}同年1月英國保險法協會(British InsuranceLaw Association)成立了一個委員會,努力于對現行法令能夠需求修正的處所停止剖析研討。2002年9月,委員會包養 完成了一篇研討陳述并將其提交給法令委員會。另一位英國著名的保險法學家,上訴法院的曼斯年夜法官(Lord Justice Mance,此刻曾經是英國最高法院的法令勛爵)在這份研討陳述的媒介中寫到,告訴任務之實行是“良多杰出的法學家久長以來就以為存在嚴重不公正的一個範疇,值得惹起立法者的追蹤關心”。{3}28

終于,在2006年1月,英格蘭法令委員會和蘇格蘭法令委員會結合從頭啟動了英國保險法改造研討項目,告訴任務毫無疑問成為了重點研討對象。截至2015年7月,他們曾經頒發了十篇專題陳述(Issues Paper)、四篇徵詢看法書(Consultation Pa-per)和兩篇終期研討陳述(Report)。{6}此中,發布于2014年7月的第二篇終期研討陳述(英格蘭法令委員會研討陳述第353號/蘇格蘭法令委員會研討陳述第238號)對貿易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告訴任務題目停止了詳盡剖析。和這篇研討陳述一路發布的,還有一份保險法草案。草案的第二部門應用了7個條則對《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被保險人告訴任務的法令規定停止了修正。{7}顛末7個月的爭辯,這份法令草案終極經由過程了英國議會的非爭議性法令草案審讀法式,在2015年2月12日取得女王簽訂,名為《2015年英國保險法》,并將于2016年8月正式失效。

(三)《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告訴任務的現行規則存在的題目

1.存在的題目

在2014年7月發布的這篇終期研討陳述中,法令委員會對《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的現行規則提出了五個批駁看法。{8}

第一,告訴任務的法令內在難以被懂得。這不只僅由於《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的條則措辭難以懂得,並且由於被保險人告訴任務這個法令概念自己就是反直覺的。簡直沒有被保險人信任法令真正需求他們往做的是猜想保險人想要了解什么并給出謎底。即便他們有這個概念,他們也不了解如何往完成這個義務。研討數據顯示,87%的被保險人往往認識不到《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施加給他們的任務,65%的被保險人在保險買賣中都或多或少存在沒有完整告訴相干主要情形的題目。

第二,《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18條沒有明白,在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的情形下,公司外部什么職員對相干情形的知情才和告訴任務的實行有關。第18條也沒有明白,擔任為公司設定保險的人應該若何搜集信息才幹確保告訴任務得以恰當實行。《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失效實用的時辰,被保險人多是天然人或小型公司。可是,100多年后,公司管理構造復雜的年夜型跨國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的情形觸目皆是。這些公司中會有不計其數的雇員,而這些雇員中哪些人了解的情形是相干的主要情形,什么情形可以視為公司應當了解的情形,都是難以鑒定的。並且,請求年夜型跨國公司在投保時告訴保險人“每一主要情形”,這簡直是一個不成能也不實際的請求。

第三,《《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沒有任何條則對被保險人告訴任務的實行方法停止規則,加上被保險人對應該告訴的情形也頗感迷惑,所以實務中,被保險人就會經由過程向保險人供給大批未經收拾的信息的方法來實行告訴任務,例如,將一切相干的信息都刻錄到一張光盤上,把這張光盤交給保險人,而讓保險人本身往收拾和決議哪些是和風險相干的主要情形。法令委員會將上述情況界說為“信息傾倒”景象。嚴厲意義上講,《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并未制止“信息傾倒”,可是,保險人在沒有或許只要很少提醒的情形下處置大批不熟習的信息,勢必晦氣于承保任務的停止。並且,在一些案件中,被保險人能夠會借助“信息傾倒”,一方面暗藏本需求告訴的主要信息,另一訪面卻依然可以辯論本身曾經實行了告訴任務。

第四,保險人在承保時缺少足夠的念頭往自動提出其關懷的與風險有關的題目。《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的現行規則給人帶來的印象是保險人在承保經過歷程中有權飾演純潔主動的腳色,非論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與該風險有關的主要情形能否被足夠告訴,都有權往承保風險,而僅在索賠產生時才提出題目,并會以被保險人沒有在訂立合同時實行告訴任務為由解除合同、謝絕賠還償付。法令委員會稱這種情形為“在索賠階段承保”。固然,法院可以經由過程實用棄權和制止反言的法令規定往限制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力,以此維護被保險人,可是這種做法并不是處理題目的久長之道。

第五,被保險人違背告訴任務的法令后果過于嚴格。被保險人沒有告訴一個很纖細的情形就能夠使其掉往保單下一切好處,而假如保險人在了解該情形后,會做的能夠僅僅是收取大批額定保費。

2.對題目的反思

可是,實際界和實務界并沒有對法令委員會總結的上述五個批駁看法表現完整認包養 同。法令研討和法令草案審議經過歷程中,呈現了以下一些對上述批駁看法的反思。

第一,保險掮客人的感化被疏忽。倫敦保險市場有名的凱特琳保險團體[Catlin Underwriting Agen-cies Ltd and Catlin Insurance Company(UK)Ltd],以及勞合社市場協會和倫敦國際承保人協會(Lloyd’ sMarket Association and International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 of London)在2014年11月向議會提交的兩份備忘錄中,就指出法包養 令委員會對現行法的批駁看法沒有斟酌保險掮客人在承保經過歷程中的感化,疏忽了保險合同在實務中成立的情形。固然法令委員會對的地指出,年夜型貿易跨國公司實行告訴任務確切存在艱苦,可是實務中,包含海上保險在內的年夜大都貿易保險都有保險掮客人居中操縱,他們的腳色就是協助被保險人有用地陳說風險。經由過程完美的保險掮客人從業守則和實務操縱原則的領導,以及他們在市場上持久與保險人的互動,保險掮客包養 人能夠比一個保險人都要了解謹嚴的保險人所想所需為何。{9}31,86

第二,保險人在承保經過歷程中的腳色并非一味主動,承保實務也并非被保險人或其掮客人的獨角戲。法令委員會的批駁疏忽了實務對法令做出的變通。承保實務中,起首,在被保險人或其掮客人對擬投保風險及相干主要情形停止陳說和告訴之后,保險人凡是城市停止訊問,甚至對相干題目停止辯論,直到保險人以為本身曾經取得了其需求的信息。其次,在對一些貿易風險停止承保時,保險人甚至會自動反擊,委派自力查詢拜訪員對風險停止查詢拜訪并請求查詢拜訪員出具響應的查詢拜訪陳述。在對換查陳述瀏覽剖析終了之后,保險人會design具體的風險訊問表(proposalform)請求被保險人或其掮客人填寫。在這種情形下,可以說保險人很是明白他們想要了解的信息是什么。最后,在競爭鼓勵的市場,為了吸引被保險人投保,保險人會對擬投保的被保險人及擬投保的風險停止具體研討,也是以會擁有足夠的對此類風險和潛伏被保險人的清楚。{3}33-34

第三,違背告訴任務的法令后果并非想象中那么嚴重。布萊克伍德lawyer 的研討表白,實務中,起首,法院經常會以解除合同的接濟過于嚴苛而謝絕實用;其次,保險人也不常在被保險人沒有實行告訴任務的情形下提出解除合同,除非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的信賴關系因其他緣由遭到損壞。所以在必定水平上,法令在實行操縱中自行找到了一個均衡。{10}英國商事出庭lawyer 協會(Commercial Bar)在2014年11月向議會提交的備忘錄中也指出,顛末對曾經報道的判例法的梳剃頭現,與花費者保險合同案件分歧,貿易保險合同案件中對于告訴任務能否得以恰當實行的爭議是很少的。爭議即便有,也僅與個案的特別現實有關,而與法令規定的普通實用有關。固然判例法并不克不及反應現實的全貌,可是它也并未反應呈現行法存在有主要題目,需求修正。{9}90

3.評論

筆者以為,上述對法令委員會批駁看法的反思并不克不及論證現行法不需求修正。相反,這三點反思都闡明,《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中告訴任務的成文律例范在很年夜水平上曾經和古代保險市場的最佳實務脫節,與保險買賣介入人的公道等待不符,甚至必定水平上傷害損失了保險需求人對倫敦保險市場的信念。實務修改、躲避成文律例范的情形曾經呈現,這恰包養網 是現行法需求被修正的重要來由之一。博登海默曾極有壓服力地指出:“一個法令軌制,假如跟不上時期的需求或請求,並且逝世逝世抱住上個時期的只具有長久意義的不雅念不放,那么顯然不成取的。在一個幻化不定的世界中,假如把法令僅僅視為是一種永恒的東西,那么它就不成能有用地施展感化。”{11}正因這般,在提交給英國上議院的《2015年英國保險法(草案)》的立法闡明(Explanatory Note)中,英國財務部明白提出:“草案的目標是使這些範疇的立法框架得以古代化,使之與古代英國保險市場的最佳實務操縱相分歧。”{12}就告訴任務而言,古代貿易保險法應當在保險人獲守信息的義務與被保險人供給信息的義務之間明白劃出一條界限。

三、英國《2015年英國保險法》告訴任務新規定之評析

(一)被保險人公道陳說任務的內在的事務

《2015年英國保險法》第3條第1款明白規則:“在保險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必需向保險人公道陳說風險。”第2款將這一任務界定為“公道陳說任務”。依據第3條第3款和第4款,公道陳說任務包含三項內在的事務。

1.公道陳說任務的本質請求

公道陳說任務的第一項內在的事務規則在第3條第4款中。

第4款(a)項直接秉承了《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18條的規則,即被保險人應該告訴其了解或應該了解的一切主要情形。“主要情形”的概念和《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也沒有差別:依據第7條第3款,假如一個情形或陳說可以或許影響一個謹嚴的保險人判定決議能否承保或將以何種條目承保,它就是主要的。為了更好地指引司法實行,第7條第4款用了一個非窮盡式的清單羅列了三種“主要情形”:(a)與風險相干的特殊或不平常的現實;(b)任何招致被保險人追求保險承保風險的特殊斟酌;(c)在以後保險營業種別和運動範疇中被廣泛以為應該由公道陳說風險處置的任何情形。

第4款(b)項是《2015年英國保險法》新增添的內在的事務:當被保險人不克不及實行(a)項所述任務時,那么被保險人應該向保險人供給足夠的信息,使謹嚴的保險人能留意到為了深刻清楚那些主要情形他就需求進一個步驟提出訊問。

“公道陳說”這一術語,并不是《2015年英國保險法》的新發明,而是英法律王法公法院久長以來在司法實務中為被保險人告訴任務規定鴻溝的結果。《2015年英國保險法(草案)》的立法闡明也有明白說起:“這反應了法院在一些案包養網 件中的做法。”{12}這一術語背后的理念在于:保險人是專門研究的商人,應該熟習其運營的行業,也必需能依附其專門研究才能做出相干判定。例如,在2011年的Garnat Trading&Shipping(Singapore) Pte Ltd v. Baominh Insurance Corporation一案中,英國高級法院的克里斯托弗•克拉克法官( Mr Just包養 ice Christopher Clarke)就對“公道陳說”風險停止了界說:被保險人“事無巨細皆做告訴的做法是沒有需要的。假如被保險人告訴的情形曾經足以惹起保險人對相干事項的留意,以致于假如保險人想要了解更多情形,他就必需自行提出訊問,則被保險人的告訴任務即告實行終了。假如被保險人對主要情形公道正確地陳說或總結可以或許讓一個謹嚴的保險人在此基本上或許在提出進一個步驟訊問的基本上構成對風險的恰當的判定,可以或許做出能否承保以及實用何種條目承保的決議,則被保險人應被視為曾經充足實行了告訴任務”[6]。

從第4款(b)項的措辭和其源自的判例法可以看出,與《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分歧,《2015年英國保險法》為告訴任務的實行design了一個兩邊對話的機制,在立法上明白了在承保經過歷程中保險人不該再飾演消極的腳色,而應積極介人。信息傳遞和獲取,是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配合應該承當的義務。在承保經過歷程中,保險人對于被保險人的陳說應當當真細心凝聽,并隨時預備發問。保險人假如不克不及捉住和懂得被保險人陳說的重點和言下之意,則保險人不克不及請求被保險人承當義務[7]。固然《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18條第3款(c)項也有保險人棄權的規則,可是比擬于《2015年英國保險法》,那項規則不只語焉不詳,需求法院依據案件詳細情形再做說明,並且它確立的是僅僅被保險人對于保險人辯稱其沒有盡到告訴任務的一項消極抗辯,而非被保險人實行告訴任務的方法。

綜上所述,第4款(a)(b)兩項規則了被保險人實行告訴任務的兩種方法,此中,(b)項的請求顯然要比(a)項的請求寬松。這能否意味著在實務中(b)項將成為被保險人實行告訴任務的默示方法,即便被保險人對相干信息有興趣加以隱瞞?值得留意的是,在法令草案的初稿中,(a)(b)兩項并未離開規則,是以,英國商事出庭lawyer 協會在2014年11月向議會提交的備忘錄中提出一個擔心:固然法令委員會在研討陳述中指出,被保險人僅有在測驗考試但卻未能遵照第4款(a)項的請求之后才幹退而求其次依照(b)項的請求實行告訴任務,可是,法令草案措辭自己并不克不及作此說明。為了完成法令委員會的目標,法院必需在最年夜誠信準繩的輔助下,擴大說明法令,為(b)項添加相干潛臺詞。{9}89上述擔心確切惹起了立法者的留意,所以,在《2015年英國保險法》中,第4款(b)項之前加上了“如未做到”(failingthat)的規則,明白了(b)項的附屬性質。也就是說,(a)項規則的被保險人應該告訴其了解或應該了解的一切主要情形,仍將是被保險人實行告訴任務最重要的方法。如是不雅之,《2015年英國保險法》中規則的“公道陳說任務”只是對《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中規則的“照實告訴任務”停止了彌補和完美。法令在這一方面的演進是漸進式或改進式的,而非反動式的。那些在《2015年英國保險法》失效之前就具有束縛力的司法先例,對于說明新法依然具有極端主要的參考價值。這在本質上也有利于堅持法令實用的穩固性。

2.公道陳說任務的情勢請求

公道陳說任務的第二項內在的事務規則在第3條第3款(b)項中。針對法令委員會提出的被保險人在實行告訴任務的經過歷程中“傾倒信息”的不良做法,該項提出:被保險人需包養網 求向謹嚴的保險人以公道清楚且易懂的方法陳說風險。假如說第4款(a)項和(b)項針對的是公道陳說任務的本質內在的事務,那么第3款(b)項針對的就是公道陳說任務的實行情勢。一方面,過于扼要或寄義含混的陳說顯然不克不及知足第3款(b)項的請求;但另一方面,法令委員會保險法改造研討項目標擔任人年夜衛•赫澤爾(David Hertzell)在立法聽證會上也說到:“被保險人再也不克不及將一切信息刻錄到一張CD上,然后將CD扔給保險人說你本身往搞定吧。無論若何,被保險人不合錯誤這些信息向保險人做出領導唆使或以其他任何方法彰顯其欲所言的做法,確定不克不及被以為是盡到了公道陳說任務。”{9}6可以看出,相較于《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在《2015年英國保險法》下,被保險人實行告訴任務有了情勢上的請求。這一規則對保險人是有利的,這意味著在被保險人陳說風險的方法不合適法定請求的情形下,保險人有官僚求被保險人從頭停止陳說。當相干主要信息被深深埋躲在信息流之中,既沒有被被保險人經由過程任何方法(如摘要等)說起,也沒有被保險人發明時,被保險人能夠就曾經違背了公道陳說風險的任務。{13}

3.被保險人不得停止虛偽陳說

公道陳說任務的第三項內在的事務被規則在第3條第3款(c)項中,一個公道的風險陳說是指:一切有關現實的主要陳說應該在本質上對的,一切有關希冀和信心的主要陳說應該基于誠信做出。這一規則樹立在《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20條之上,與現行法比擬,只在措辭長進行了調劑,本質內在的事務沒有產生任何變更。{14}

4.公道陳說風險任務之寬免

與《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18條第3款的規則類似,《2015年英國保險法》在第3條第5款中規則了五類在保險人沒有訊問時,被保險人無需告訴的情形:(a)該情形削減風險;(b)保險人了解該情形;(c)保險人應該了解該情形;(d)保險人被推定了解該情形;(e)保險人廢棄獲知與該情形相干的信息。這些情形將鄙人文停止闡述。

(二)被保險人“了解或應該了解”的判定尺度

由於被保險人承當著向保險人告訴其了解或許應該了解的一切主要情形的任務,所以若何界定“了解或應該了解”,就成為了判定任務能否得以實行的要害題目之一。20世紀初期,也就是《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方才失效實用之時,這個題目并不復雜,也沒有發生太多爭議,由於被保險人多是天然人或許小型公司。可是,異樣的題目在21世紀卻由於年夜型公司、跨國公司的呈現而變得難以答覆。在擁有不計其數雇員的公司中,畢竟誰對相干情形的知情可以視為公司的知情?

為清楚決上述題目,《2015年英國保險法》design了一個復雜的全新的第4條。第4條以被保險人能否是小我(individual)為尺度停止了區分。當被保險人是小我時,依據該條第2款,他自己了解的情形,以及他的一個或多個保險擔任人(如保險掮客人)了解的情形,視為被保險人了解的情形;當被保險人不是小我時,依據第3款,被保險人的高層治理職員了解的情形,以及被保險人的保險擔任人(包含但不限于保險掮客人)了解的情形,視為被保險人了解的情形。第8款進一個步驟對被保險人的保險擔任人和高層治理職員停止清楚釋:前者是指代表被保險人介入到訂立保險合同的經包養網 過歷程中的小我,非論小我是以被保險人雇員或代表人,或代表人的雇員,或其他任何成分訂立合同;后者是指對被保險人的治理或組織起側重要決議計劃感化的小我。

在英國財務部草擬的《2015年英國保險法(草案)》立法闡明的最後一稿中,高層治理職員被說明為“包含且應基礎限于董事會成員”,這惹起了立法者們的劇烈爭辯。一部門立法者以為,古代年夜型公司的董事會範圍情勢各別,上市公司中還會包含非履行自力董事。凡是而言,董事會中的履行董事能夠僅會有兩到三人,治理公司的權力很年夜水平上都由董事會受權給了總司理及其履行團隊。實務中,固然董事會需求承當終極義務,可是它并不會做出良多直接觸及公司治理和運營的決議。所以,將高層治理職員限于董事會成員的做法過于狹小。另一部門立法者以為,由於公司的高層治理職員了解的一切情形將直接回屬于公司,假如投保時,公司高層治理職員中的或人隱瞞了某些主要情形,則公司將直接被視為違背了公道陳說任務,該規定很是嚴格,所以,法令對于“高層治理職員”就應當停止絕對狹小的界說,廣泛的界說將為法令實用徒增諸多不斷定性。{12}終極,《2015年英國保險法》保存了法令草案對于“高層治理職員”的界說,可是立法闡明的終稿明白了擴大說明該界說的能夠性:“高層治理職員”能夠包含董事會成員,但依據被保險人的管理構造和治理設定可以擴大到董事會成員之外。{12}

第4條第2款和第3款觸及的是被保險人“了解”的情形,而第4條第6款觸及的是被保險人“應該了解”的情形:非論能否是小我,被保險人應該了解經由過程其所能停止的公道查詢就能公道提醒的信息包養網(非論查詢是經由過程訊問或其他任何方法停止)。在《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中,依據第18條第1款,推定被保險人了解的情形僅包含其在凡是營業中應該了解的情形,可是《2015年英國保險法》對被保險人的推定知情做出了全新的界說:被保險人累贅上了一項“公道查詢”的新任務。

在懂得被保險人的“公道查詢”任務時應該留意以下三點。

第一,依據第4條第7款,被保險人需求“公道查詢”的信息不只僅包含其占有或把持的信息,還包含“其他任何人”(包含但不限于被保險人的雇員和代表人)擁有的信息,范圍相當廣泛。

第二,查詢若何停止,查詢的范圍有多廣泛以及向誰查詢,是一個現實題目,取決于詳細案件中的被保險人的詳細情形和其購置的保險的詳細特征。

第三,判定被保險人能否實行該項任務的獨一尺度就是“公道”,這是一個客不雅的尺度,是以,可以以為,《2015年英國保險法》中的被保險人“公道查詢”任務在必定水平上增添了被保險人實行告訴任務的累贅。

(三)保險人“了解或應該了解”的判定尺度

《2015年英國保險法》第5條對第3條第5款規則的被保險人無需實行公道陳說任務的三種情形,停止了具體規則。

第一,第5條第1款規則,僅有在一個或多個介入到保險人決議能否承保或以何種條目承保的流程中的小我知情時,保險人才幹被視為知情,非論小我能否是保險人的雇員或代表人,或代表人的雇員,或其他任何成分。

第二,第5條第2款規則了兩類保險人“應該了解”的情形。依據該款(a)項,第一類保險人“應該了解”的是保險人的雇員或代表人了解并且應該公道地傳遞給保險人的信息。例如,為了評價風險而由查驗人或醫務專家出具的陳述。依據該款(b)項,第二類保險人“應該了解”的是相干保險人做出公道盡力就可以或許查詢到的保險人擁有的信息。例如,保險人外部數據庫所包含的電子信息。在2014年12月3日舉辦的立法聽證會上,立法者就保險人能否應該了解經由過程谷歌或相似internet檢索東西就可以查詢到的信息睜開了會商。換句話說,internet上的不花錢信息能否可以算作保險人“擁有”的信息?對此,立法者給出了否認的偏向性看法。{9}25噴鼻港上訴法院在2013年曾審理了一個相干案件The Ho Feng 7[8]。該案的爭議核心就是貨色保險中保險人能否應該了解載貨船舶的載重噸位。被保險人以為保險人應該了解,由於這長短常不難獲取的信息。被保險人的lawyer 出庭作證時指出,他經由過程谷歌垂手可得就檢索到了兩個網頁,第一個網頁上記錄了船舶的總噸位,第二個網頁記錄了船舶的總噸位和載重噸位。可是噴鼻港上訴法院以為,保險人能否可以或許查到信息和保險人能否應該往查,是兩個分歧的題目。被保險人必需證實依據海上保險通例,保險人應該往查閱信息,而不克不及僅證實信息在internet上可以被查到。此刻看來,假如實用《2015年英國保險法》第5條第2款(b)項,這個案件應該也不會有分歧的判決成果。

第三,第5條第3款規則了兩類推定保險人了解的情形。依據該款(a)項,保險人被推定了解任何“知識”。依據該款(b)項,保險人被推定了解任何向該範疇的被保險人供給以後種別保險的保險人在凡是運營中被公道等待知曉的情形。這兩類情形基礎源于《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18條第3款,所分歧的僅是條則措辭的表述方式罷了。筆者曾撰文對上述情形停止過專門闡述,于此不再贅言。{15}

(四)被保險人違背公道陳說任務之法令后果

依據《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17條和第18條,當被保險人違背告訴任務時,非論被保險人的客觀錯誤若何,保險人都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力。這一規則多年來已飽受“嚴包養 格”、“僵化”等批駁。《2015年英國保險法》對此做出了嚴重轉變,詳細情形如圖1所示。

《2015年英國保險法》把被保險人違背公道陳說任務時的客觀狀況區分為兩類:居心或草率、既非居心也非草率。依據第8條第5款,當被保險人明知他違背了公道陳說的任務,或絕不關懷他能否違背了公道陳說的任務,則其行動組成居心或草率的違背。在此情形下,依據《2015年英國保險法》附錄一第2段,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謝絕賠還償付喪失并且有權謝絕退還被保險人曾經付出的保費。

假如被保險人違背公道陳說任務在客觀上既非居心也非草率,則保險人可以享有的接濟將取決于在假定被保險人實行公道陳說任務的情形下,保險人將會若何作為。依《2015年英國保險法》附錄一第3段至第6段詳言之,能夠呈現的情形會有三種。

第一,假如在沒有違背公道陳說任務的情形下保險人仍然不會以任何條目訂立合同,則保險人可解除合同并且謝絕一切索賠,可是必需退還被保險人曾經付出的保費。

第二,假如保險人會以分歧的條目(除與保費相干的條目)訂立合同,則假如保險人這般請求,合同將被視為是在那些分歧的條目的基本上訂立的。這些分歧的條目能夠會包含除外義務條目、先決前提條目或包管條目等。例如,一間工場的一切人在工場內貯存了高度易燃的化學品,可是在為工場投保時,沒有將這個主要情形告訴保險人。假如保險人可以或許證實,假定被保險人照實告訴,則保險人會在合同中加人一條除外包養 義務條目,免去保險人對于因高度易燃的化學品形成的任何火警喪失的賠付義務時,則保險合同將被視為包括有這一條目,而保險人也是以有權享有響應接濟。{13}

第三,假如保險人會訂立合同(非論與保費相干的條目之外的條目能否雷同或分歧),可是會收取更高的保費,保險人可按比例削減保險金賠還償付數額。例如,當保險人僅收取了10 000英鎊的保費,可是假如被保險人公道陳說之后就會收取15 000英鎊的保費,則保險人有權將終極付出的保險賠還償付金按比例削減三分之一。

包養網 依據《2015年英國保險法(草案)》的立法闡明,上述第二種情形和第三種情形是可以同時實用的,即在某些案件中,假如保險人會以分歧條目訂立合同并且將收取更多保費,則不只合同被視為包括這些條目,並且保險人賠還償付的保險金也將響應削減。{12}

上述斷定保險人所能享有的接濟的準繩也被稱為比例接濟準繩(proportionate remedies)。該準繩并非是《2015年英國保險法》之開創。2009年的《歐洲保險合同法準繩》(PEICL)第2:102條就已有相似的規則。該條第5款規則:“假如保險變亂是投保風險中的某種原因招致、且保單持有人未表露該原因或許就此有虛偽述答,且該保險變亂產生在保險合同終止或許變革產生效率之前,則保險人有權不付出保險金,但以其借使了解相干前述信息便不會訂立合同為限。假如借使保險人了解前述相干信息后仍會以較高保險費或許以分歧條目承保,則其應當依照現實保險費和較高保險費的比例付出保險金、或許依照該分歧條目包養 付出保險金。”于此,英國保險合同法顯然對歐洲年夜陸保險合同法停止了鑒戒。關于比例接濟準繩的實用,需求彌補闡明還有以下幾點。第一,保險人承當著兩項主要的證實義務:其一,依據第8條第6款,保險人有任務證實被保險人違背公道陳說任務時的客觀狀況能否是居心或草率;其二,保險人有任務證實假如被保險人盡到了公道陳說任務之后,他將會采取何種對策。第二,比例接濟準繩不會尋求一個終極的假定成果,該準繩的實用僅會斟酌保險人的對策,而不會進一個步驟斟酌被保險人的對策。例如,假如保險人可以或許證實,當被保險人盡到公道陳說任務時他將會增收20%的保費,則法院不會進一個步驟斟酌被保險人在得知保險人的這項決議之后會采取何種對策。第三,比例接濟準繩僅會斟酌保險人以後的即時決議。保險人的持久決議,如再保險設定等,法院不會予以斟酌。{1}97-98

值得留意的是,比例接濟準繩只是法令的默示規則,貿易保險合同確當事人有權經由過程商定消除該準繩的實用。可是,這種商定必需合適《2015年英國保險法》第16條和第17條的規則:假如被保險人的法令位置在商定之下會比《2015年英國保險法》的規則晦氣,則此種商定組成“晦氣條目”,必需合適所謂“通明度”的請求,即保險人必需采取足夠辦法將晦氣條目向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人做出提醒,並且晦氣條目的效率必需明白明白。這請求晦氣條目不只僅要措辭明白明白,並且其法令效率也必需寫明。依據第17條第4款,在斷定“通明度”請求能否獲得知足時,特定買賣情形中被保險人的特征應該被歸入斟酌范圍。對某一類型被保險人足夠的辦法紛歧定就對另一類型被保險人足夠。

在2015年8月10日英國高級法院判決的In-volnert Management Incv.Aprilgrange Ltd&Ors[9]一案中,法官對于比例接濟準繩實用的能夠性停止了簡略切磋。在這個案件中,包養 保險報酬一艘游艇簽發了保險金額為1 300萬歐元的按期船舶險保單(船殼險975萬,增值險325萬),保險時代為一年。后游艇產生火警,被保險人以游艇推定全損為由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保險人拒賠。保險人的查詢拜訪顯示,在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收到過游艇價值700萬歐元的估價證實。而保單簽發時包養 ,被保險人曾經在市場上以800萬歐元的價值出賣游艇。法院以為,上述情形都屬于需求告訴的主要情形,被保險人沒有實行告訴任務的成果就是保險人簽發了保險金額為1300萬歐元而不是800萬歐元的保單,在現行法下,保險人享有的接濟就是解除保險合同。可是,法官以為,依據案件現實,假如上述情形原告知,保險人的對策并不是謝絕承保,而是簽發800萬歐元的保單。所以,假如《2015年英國保險法》實用,保險人無權解除保險合同,而只能在假定其簽發了800萬歐元保單的基本上做出保險金賠還償付。此外,在這份保單中有一個條目規則:假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人對任何主要情形停止隱瞞或虛偽陳說,則整份保單都將有效。依據《2015年英國保險法》,該條目顯明組成消除比例接濟準繩實用的晦氣條目。除非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將該條目向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人做出提醒(保險人承當證實義務),不然該條目將沒有法令效率。可以看出,與《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比擬,《2015年英國保險法》比例接濟準繩的實用,確切會發生加倍公正的成果。

(五)對《2015年英國保險法》告訴任務新規定的批評性評價及回應

《2015年英國保險法(草案)》在立法審議經過歷程中取得了不少批駁。這些批駁看法集中以為:新的法令規定為法令實用平添了不斷定性。此中,最顯明的就是被保險人“公道查詢”信息的任務。“公道查詢”是一個廣泛、含混、不斷定的概念,在現行法中并沒有相相似的說明。在產生爭議時,法院能夠需求借助大批的現實證據和專家證據才幹對被保險人能否盡到了該項任務得出結論。在這個經過歷程中,證據表露的范圍將會擴大,訴訟本錢將會增添,訴訟時光將會延伸。訴累之下,終極取得成功的能夠僅會是經濟上占據上風位置的一方。此外,比例接濟準繩的實用也存在異樣的題目,保險人必需舉出大批的現實證據證實假定被保險人盡到公道陳說任務之后他會采取何種對策。總而言之,固然新法令規定的實用老是不成防止地會引進不斷定性,可是不斷定性帶來的本錢假如過高,就會從最基礎上損壞法令實用的穩固性和可預感性,進而損壞英法律王法公法在航運、金融和保險等市場上的主導位置。

固然法令實用的不斷定性確切是一個題目,但這并非是一個不克不及處理的題目。2014年12月3日,郎默年夜法官在列席立法聽證會時就表現:“公道查詢”這個概念自己就是公道的,由於這指明了被保險人不需求查詢一切信息,而只需求公道查詢信息。盡管“公道查詢”確切是一個不斷定的概念,可是大要兩到三告狀訟之后,商事法院的法官就應當可以明白地說明公道查詢的請求畢竟為何。{9}52此外,年夜衛•赫澤爾在提交給議會的彌補備忘錄中也提出,在法院經由過程判例確立公道查詢的尺度之前,保險市場可以先行作為,針對分歧情形制訂出公道查詢的分歧操縱原則。被保險人及其保險掮客人甚至可以在個案中,和保險人就若何盡到公道查詢任務做出零丁商定。{9}15,{13}此外,筆者以上也屢次提到,《2015年英國保險法》告訴任務的法令規定并非完整立異,良多內在的事務實質上是對已有法院判例的梳理和總結。依據通俗法遵守先例軌制,法院在實用新法判案時,不成能不遭到先例的束縛,法官的不受拘束裁量權,現實上仍將遭到先例的形塑和領導。是以,客不雅地看,法令實用的不穩固性并不會如上述批駁看法所傳播鼓吹的那么嚴重。

瑕不掩瑜。總體上看,英國保險市場和保險行業協會對《2015年英國保險法》確立的這套關于告訴任務的新法令規定是承認的。例如,英國保險人協會(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就明白亮相,保險業應該支撐法令修正,改造將使得英國貿易保險法加倍公道,也更能反應古代保險買賣設定和保險市場的勝利實務。{9}45

四、從《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到《2015年英國保險法》:告訴任務法令規定演進之啟發

英國的保險業,範圍世界第三,歐洲第一,是英國經濟的支柱性財產,每年為當局進獻104億英鎊的稅收,輔助29萬人完成績業。保險業也是英國最重要的出口行業,28%的保險費收人起源于海內被保險人。所以,從國度計謀的角度看,英國對其保險市場位置的保護、保險財產的成長,一直都賜與高度追蹤關心。《2015年英國保險法》,是英國保險法學家、lawyer 、法官和保險從業職員破費近十年時光查詢拜訪研討的精誠之作,是英國一百多年來對其貿易保險法令規定(包含海上保險)所停止的最年夜最主要的調劑和改良。從“照實告訴任務”到“公道陳說任務”的法令規定演進的背后,非論是從微不雅仍是微觀層面,《2015年英國保險法》及其背后的理念,都有值得包含中國在內的其他國度和地域的海上保險市場參考鑒戒之處。

(一)海上保險告訴任務實行形式演進之選擇:自動告訴的修改

《2015年英國保險法》并不是英國保險合同法改造的第一個結果。三年前,英國就制訂出了《2012年花費者保險(告訴與陳說)法》[The Con-sumer Insurance(Disclosure and Representations)Act2012],專門調劑花費者保險範疇被保險人告訴任務的實行題目。包養網 該法第2條第2款給作為花費者的被保險人施加的任務僅僅是在保險合同成立之前公道留意不向保險人做出虛偽陳說。可是,實用于貿易保險範疇的《2015年英國保險法》在告訴任務的實行形式上并沒有采取2012年法令的規則,而是在對《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被保險人自動告訴的法令框架停止修改和優化的基本上,確立了以被保險人自動告訴為主,保險人加以訊問為輔的新形式。

曩昔的一百年間,保險人的風險評價和風險把持技巧飛速成長。固然“保險人對風險全無所聞”這個假定曾經很是委曲,可是和花費者保險比擬,貿易保險依然具有特別性,而海上保險尤為甚之。與陸上運動比擬,應用船舶從事海上運動依然具有特別風險。{16}一方面,船舶和貨色的活動性幾百年來沒有任何轉變,投保時船貨遠在他國口岸或海上的情形仍屬常態。在此情形下,保險人在做出承保決議時無法親歷現場對船舶和貨色停止查驗,而依然需求依靠被保險人的風險陳說[10]。另一方面,海上保險中被保險人是擁有專門研究常識的商人這個假定認同在國際上也沒有產生轉變。例如,全球海上保險市場占有主要位置的北歐在2013年經由過程的集海上保險法典和海上保險條目于一體的《北歐海事保險綱領》(The Nordic Marine Insurance Plan)第3-I條中異樣規則:訂立保險合同的人,在合同訂立之前,應該向保險人就一切主要情形做出周全和對的的告訴。該條則的官方評論(Commentary)寫到:“訂立保險合同的人有自力的任務積極作為供給信息;他僅對保險人的訊問作出答覆是缺乏夠的。固然北歐保險合同法的相干規則將對訊問作答設定為了基礎規定而積極供給信息設定為了破例,可是,海上保險中,保存積極告訴的任務加倍適合。由於訂立保險合同的人凡是而言是專門研究人士,他們了解保險人需求什么樣的信息。” {17}

是以,筆者贊成朱作賢傳授的闡述:“《2015年英國保險法》對自動告訴任務形式停止了‘重塑’,將純潔的被保險人片面告訴任務改革成被保險人自動告訴為主,保險人加以訊問為輔的形式,這是在充足熟悉到最年夜誠信‘雙向性’請求條件下的一種良性成長,是值得推重的一種新的立法形式”,{18}該闡述殊值中國未來修正《海商法》第222條時參考。

(二)海上保險告訴任務實行規定演進之價值取向:增進海上保險市場專門研究化

在2014年12月2日舉辦的立法聽證會上,年夜衛•赫澤爾在論述保險法草案的內涵價值取向時曾指出:“暗藏在我們的諸多提案背后的理念就是要全方位推動保險市場介入人的專門研究化。”專門研究化代表著東西的品質和效力,是保險市場成長的果斷標的目的。《2015年英國保險法》為告訴任務制訂的新法令規定確切在諸多方面彰顯了這一價值取向,從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兩方面可以分而述之。

1.新法令規定有利于優化被保險人的外部管理構造和信息暢通渠道

如上文所述,《2015年英國包養網 保險法》為被保險人新增添的“公道查詢”任務惹起了被保險人及好處相干人的批駁和擔心,以為這一任務本質上增添了被保險人實行告訴任務的累贅。可是,一方面,法令規定請求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公道地搜索相干信息以便保險人可以或許對的評價風險、公道為保險產物訂價,這并無任何不當;另一方面,法令規定也將為被保險人實行該項任務供給鼓勵,促使被保險報酬順遂查詢信息樹立和完美相干信息暢通渠道。

例如,當一家年夜型公司意圖投保時,公司外部最好錄用一位保險事務的擔任人,該擔任人將代表公司實行被保險人“公道查詢”相干主要信息的任務,有義務聯絡接觸公司組織外部一切知戀人員,以便獲取投保所需的相干信息。當信息搜集收拾終了并構成書面陳述時,這份陳述將提交給公司的高層治理職員審核確認,假如無誤,該陳述將作為實行告訴任務的主要根據向保險人提交。依據新的規定,保險人在核閱陳述之后,就不明之處應該提出質疑和訊問。當然,假如公司的高層治理職員在核閱完陳述之后,選擇性地隱瞞信息,而這些信息又能夠影響謹嚴的保險人評價風險,則公司將被視為違背了公道陳說任務。{9}61

此外,如上所述,“公道查詢”任務能否盡到,需求客不雅判定,斟酌的是哪一種別的“公道的、謹嚴的被保險人”的情形。{19}這一規則也將在客不雅上鼓勵現實案件中的被保險人依照行業的均勻公道尺度對本身的信息彙集和暢通渠道停止審查和重構。

2.新法令規定有利于激勵保險人介入承保并樹立傑出的信息記載體系

《2015年英國保險法》下的承保經包養網 過歷程,不再是被保險人的獨角戲,而是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配合一起配合,促進信息表露的水平,確保風險得以公道陳說,終極完成保險產物公道訂價的經過歷程。保險人假如在承保經過歷程中持續采撤消極不作為的立場,就將蒙受法令施加的晦氣后果。現實上,保險人積極介入承保,曾經是取得市場認同的實務操縱。《2015年英國保險法》將保險市場的優良實行上升到法令的角度,也能鼓勵更多保險人依照市場最佳實行停包養止操縱。

《2015年英國保險法》給保險人帶來的另一挑釁就是比例接濟準繩。由於現實案件中的保險人在徵引接濟時必需證實在假定被保險人盡到公道陳說任務時他會采取的對策。所以,保留無缺的承保記載,制訂出清楚的承保指南和訂價指南,樹立完美的信息彙集收拾體系,就顯得更加主要,由於這些記載都能夠作為可以影響保險人承保決議的證據在法庭上應用。承保記載的主要性在保險人意圖應用“晦氣條目”消除比例接濟準繩的實用時異樣主要,由於保險人承當著證實其曾經就晦氣條目向被保險人做過提醒的義務。

五、結語

《2015年英國保險法》第2條至第8條,對貿易保險合同(包含海上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告訴任務的實行方法設定了新的規定,實在質內在的事務可用圖2停止總結[11]。{19}

筆者以為,從總體上說,這套法令規定表現了世界范圍內貿易保險(包含海上保險)合同法最新的實際研討結果和進步前輩的立法技巧,較之《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而言,加倍均衡了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好處關系,了了了在承保經過歷程中二者權責范圍的劃分。這套法令規定在反應了倫敦貿易保險市場一些進步前輩的實務操縱方法的同時,也可以或許從全體上鼓勵保險市場介入人依照更高的尺度完美投保和承保的法式,優化風險評價和保險產物訂價的經過歷程,使市場可以或許向需求者供給更好的保險產物,從而從最基礎上起到包養 支撐倫敦貿易保險市場成長的感化。

《2015年英國保險法》的經由過程,只是新時期的一個開端。上文闡述過的法令條則中存在的不斷定性,如“公道查詢”的概念,還需求司法實行和市場實行進一個步驟加以處理。在2016年8月這部法令正式實行之后,海上保險法的研討職員仍有需要對相干案例堅持連續追蹤關心。這不只有助于懂得倫敦海上保險市場,並且還有助于在《海商法》的修正正式提到日程上時,為《海商法》第十二章修正之研討供給寬廣的立法和司法上的國際比擬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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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基金項目:教導部第49批留學回國職員科研啟動基金贊助項目“國際海上保險法新成長研討”(教外司留[2包養網 015]311號)

作者簡介:鄭睿(1983-),男,云南昆明人,法學博士,上海海事年夜學法學院講師,中國保險法學研討會理事,E-mail : zhen-gruilaw@ gmail. coma

[1]拜見State of Wa包養 shington v. Dawson&Co.,264 US 219,236。

[2]拜見Carter v. Boehm[1766] 3 Burr 1905,1909。

[3]拜見《2015年英國保險法》第21條第(2)款。

[4]據2014年11月的數據,倫敦保險市場海上保險總簽單保費占全球33%,高居第一。拜見London Matters, joint study by the LondonMarket Group and Boston Consulting Group, November 2014, p.4o

[5]拜見Pan Atlantic Insurance Co. Ltdv.包養網 Pine Top Insurance Co Ltd.[1995]1 AC 501。

[6]拜見[2011]1 Lloyd’s Rep. 589, [135];英國高級法院的布萊爾法官在Sea Glory Maritime Co and Swedish Management Co SAv.AlSAGR National Insurance Co [2013] EWHC 2166 (Comm)一案中也表達了相似的不雅點:“假如曾經告訴的現實和情形給出了一個公道的風險陳說,那么保險人假如想要獲取更多信息,他就必需發問。更進一個步驟說,即便最後的陳說并非公道,假如已原告知的信息能促使一個警惕公道的保險人停止訊問,則保險人不訊問能夠將組成棄權……可以舉出的一個特殊例證是,當船舶的特徵已原告知以使得保險人留意到在將船舶調派出海前,一些特殊的預備任務能夠需必須!求停止,則保險人應該停止訊問”(判決書第56段)。

[7]拜見Glencore International AGv.Alpina Insurance Co Ltd [2004] 1 Lloyd’s Rep. 111,[122]。

[8]拜見[2013]2 L1oyd’s Rep.468。

[9]拜見[2015] EWHC 2225(Comm)。

[10]拜見Hartfordv.Harmer,2 Ohio St. 452,472。

[11]該圖原型由英國保險掮客人協會制作,發布在協會為其會員預備的《2015年英國保險法》簡介文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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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稱號】《中國海商法研討》【期刊年份】 2015年【期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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